同學們好,
好消息!與世界排名前1000名之大學學術交流,可獲補助,請查詢交流學校須符合QS世界大學排名、泰晤市排名等,詳見下方說明。
如果同學們這次出國交流沒有受到任何教育部、學校補助,可以考慮申請,有機票費和生活費補助,註冊費(學費)、學分費補助是指繳交出國交流學校的費用,若是繳中央大學學費者,無此項補助。請於1/13(二)中午前回傳附件3申請表請寄系辦信箱eng@cc.ncu.edu.tw。
生活日支費請見行政院主計總處說明:https://law.dgbas.gov.tw/NewsContent.aspx?id=21648
院辦通知:
本加碼補助經費之執行期程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各項經費得回溯自114年8月1日起支應。其他細節,請參閱附件3備註事項。
惠請系所將此訊息轉知所屬學生,並由系所彙整後提出申請(申請表詳附件3)。若有任何問題,惠請與院辦聯繫,謝謝。
附件3第二頁申請說明截錄如下:
一、執行期程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各項經費得回溯自114年8月1日起支應。
二、依教育部114年12月9日臺教高(二)字第1142203861Q號函,經費使用說明如下:
(一)補助範圍:全校日間制之本國籍學生,含大學部、碩士及博士班學生(不限於執行雙語計畫之院系所)。
(二)補助項目:支應學生出國進修交流所需之費用,包含註冊費(學費)、學分費、來回機票費、出席國際會議相關費用、國外生活費。
(三)交流機構與區域:學生提出申請時,預定研習或交換之海外學校(或研究機構)須符合QS世界大學排名、泰唔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名或美國新聞與世界報導世界大學排名之前1,000名,或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公告之國外研習機構,惟補助範圍不包含陸港澳地區。
三、已獲教育部補助之項目,不得申請,若有違反,並經查證屬實者,不予補助,已獲補助者,需返還全額補助費用,不得異議。
四、申請項目未限數量,若不敷填寫,請自行填列。
五、本表請於115年1月15日(星期四)前送院辦李承潔秘書。(請於1/13(二)中午前回傳附件3送交系辦彙整後,經系主任審閱,由系辦送交文學院)
六、院審核結果預計於115年1月30日(星期五)前以電子郵件公告申請系所,並請主計室核撥經費至申請系所。
七、獲補助之學生,至遲應於115年8月31日(星期一)前繳交成果報告予系所承辦人,並由系所承辦人彙整後,於115年9月30日(星期三)前送交院辦張維晏專任人員。
八、本補助經費應於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核銷完畢。為利經費核銷,敬請及早辦理。
九、成果報告格式及核銷應檢附之單據,將與審查結果一併公告。